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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和解-西安律师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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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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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67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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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和解-西安律师
执行和解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
执行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所以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在程序上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2、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3、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5、参加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执行和解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签约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此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双方用履行和解协议的形式代替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第二、双方用和解协议的内容代替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第二阶段是在履行阶段。在此阶段可分为两种情况,并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此时法院可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应当扣除已履行的部分;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则案件执结。
执行和解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和解协议必须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者执行程序业已结束,均不发生执行和解问题。这是因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就结束执行程序而表示出的一种合意。执行程序结束后,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被强制履行,权利人的权利已通过执行程序得到实现,故不存在执行和解问题。执行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双方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达成某种协议,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所为的一种行为,亦不属于执行的和解。所以,执行中的和解这一法律行为,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程序结束前发生。
2、执行和解必须是出自当事人双方的完全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执行和解是在执行阶段进行的非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解决其争议的活动。法院不得主持调解,执行人员无权通过调解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以验证双方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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