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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已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执行以能够执行为前提,如果法院存在消极执行的问题,自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执行书超过六个月,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您也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在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反映该问题。
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七、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期限?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八、认为执行行为违法,能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