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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在协商开始后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3 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附则
10.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