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分公司债务及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2)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分公司债务及亏损,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债务额度。
6、若委托第三方对外代表分公司执行事务,其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分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分公司承担,甲乙双方不再执行事务。执行事务方每季/半年/年向甲乙双方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分公司事务方有权监督执行事务方执行分公司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分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分公司事务方不按照协议或者甲乙双方的商议决定执行事务的,甲乙任一方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五条 人事任命及相关事项
1、分公司的人事任命按照公司章程和《分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2、需经甲、乙双方通过的事项包括:
(1)分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
(2)在《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之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分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3)其他有关权益的重大问题。
3、乙方提名甲方同意任命的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的任何职务,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甲方同业竞争。正、副总经理和乙方报备的其他重点岗位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甲方按《公司法》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在双方合作开办分公司时报备的重点岗位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的(包括被辞退),乙方在双方合作开办分公司时报备的重点岗位人员自正式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具体保密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乙方在双方合作开办分公司时报备的重点岗位人员承担违约责任,按如下条款规定执行。
(1)乙方在双方合作开办分公司时报备的重点岗位人员如侵害甲方技术与经营秘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相关费用支付可分数次进行,由甲方在奖励给乙方在双方合作开办分公司时报备的重点岗位人员的业务提成及各类奖金中按“百分三十”代为扣缴并予以累计,直至扣缴到双方商定金额。
(3)相关费用扣缴不计利息,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时,归还乙方在双方合作开办分公司时报备的重点岗位人员。乙方在双方合作开办分公司时报备的重点岗位人员违反时,甲方不予退还扣缴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