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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模版_企业法律顾问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97天前 | 44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模版_企业法律顾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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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着求同存异、优势互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实现共赢的原则,为促进地方工业结构调整,加快盘县循环经济工业基地新区建设,四方同意共同出资设立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协议各方

     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为:

     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贵阳市文昌南路29

     法定代表人:曹忠     职务:董事长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贵州盘县红果镇干沟桥

     法定代表人:周炳军     职务:董事长

     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地址:贵州省盘县柏果镇

     法定代表人:王水其     职务:董事长

     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法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继民     职务:董事长

第三章  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期限

     第三条  公司名称: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名称为准)。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根据国家产业和行业发展政策,加快贵州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在资源、技术、管理、营销、资金、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合作各方优势互补和资源综合利用,及技术先进、环保节能、主导产品突出、竞争能力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并使合作各方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煤炭资源开发、加工及销售;焦炭产品生产及销售;煤焦化产品生产及销售;发电及上网供电;钢铁产品生产及销售;以及自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兼营:建筑安装工程设计、施工、运输;机械及电气、热工仪表修理、加工、制造;水泥、工业气体、工业自动化项目的设计、安装;办公自动化设备;医用氧气生产、销售;原煤、洗精煤;仓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广告业务、汽车配件经营、汽车租赁、物流服务、零担运输;物业管理;房屋、门面租赁等。(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八条  公司(一期)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按以下规定认缴:

     甲方认缴出资10.2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1%

     乙方认缴出资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25%

     丙方认缴出资3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5%

     丁方认缴出资1.8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

     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分三次到位,首次注册资本出资为4亿元,各方均以货币出资。其中:

     甲方首次出资2.0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1%

     乙方首次出资1亿元,占注册资本的25%

     丙方首次出资0.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5%

     丁方首次出资0.3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

     第九条  股东出资期限:

     股东首次注册资本出资,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注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验资账户;其余 16 亿元注册资本出资,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两次同时注资,最迟在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股东缴付出资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据此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注册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与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  随着公司发展需要融资时,由公司自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解决。如需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投资时,由股东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增资。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股东向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钢铁、控股比例在51%以上)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无条件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在公司经营期内,未经股东会决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用作质押,也不得用作其它担保。

第七章   各方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股东还应共同负责:

     1、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缴付出资。

     2、协助公司办理融资事宜。

     3、应股东会要求,协助公司办理的相关事项。

     4、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5、对公司忠诚,对其他股东守信,不得侵犯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6、股东各方为设立公司开展前期工作所垫付的有关费用,待公司成立并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由公司负责偿还。

     此外,股东还应履行下列对公司的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提出公司规划方案。

     2、与丁方负责钢铁项目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3、配合筹备组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相关工作。

     乙方责任:

     1、负责盘东北煤资源、煤矿开发及落实各项合规手续;经公司授权委托经营管理公司煤资源、煤矿开发项目的开发与建设相关工作。

     2、配合筹备组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相关工作。

     丙方责任:

     1、配合焦炭、焦化项目相关工作及落实相关合规手续。

     2、配合筹备组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相关工作。

     丁方责任:

     1、负责与甲方完成钢铁项目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协助甲方负责公司钢铁项目的运营。

     2、配合筹备组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相关工作。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关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4名,乙方推荐2名,丙方推荐1名,丁方推荐1名,职工董事1名由甲方推荐。董事长人选由甲方推荐,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有关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推荐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监事会召集人由丙方推荐的监事出任。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有关监事会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5名,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1名。总经理人选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人选由各方推荐;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人选由乙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各股东。

     应股东要求,按月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和亏损自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扣除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公司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招聘、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办理。

    公司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在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股东各方人员。

第十章  公司经营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

 日起计算。

     如股东各方同意延长合资期限,须经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并应当在合资期满前六个月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公司解散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第十二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与解除,须经合作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并依法向原审批机构办理批准、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交通或电讯中断、国家或地方政策的实施与更迭等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将事故情况通知其他股东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部分解除履约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约定事项外,由于一方过错或过失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或公司章程不能履行时,由过错(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他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属多方的过错(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过错(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协议生效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各方共同陈述和保证:

     1、各方均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各方均已获得相关批准和授权。

     2、到本协议签署之日止,各方无影响履行本协议的未决纠纷、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

     3、向各方披露的有关本协议的文件、财务说明、信息等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陈述。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由合作各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文件,该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合作各方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签署《公司章程》。本协议一式11份,各方各执2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代表:

丙方: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丁方: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

             签字日期: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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