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除本协议第3.6款的规定外,甲方不直接以股东身份持有其获得的员工股权,而由股权激励委员会代为持有。
2.4 根据中国《公司法》,公司是否分配当年的红利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2.5甲方属于以下第 情形的(只能选一项):
(1)甲方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则有权根据股权激励委员会的确认,行使甲方在股权激励份额下的权利,即在满 年时的当年年底分取与甲方激励股权份额相应的红利。
(2)经公司股东会一致表决同意授予激励股权份额资格的员工,自《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签订之日起行使该员工在股权激励份额下的权利,即在当年年底分取与其激励股权份额相应的红利。
3、权益分配
3.1 根据员工持股年度奖励方案,由股权激励委员会对员工所获的激励股权份额进行相应的分配,并向员工发放内部员工持股凭证。
3.2 自甲方收到内部员工持股凭证时起,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视为乙方同意于本协议规定的行权时间将激励股权份额下的权利授予甲方。
3.3 除本协议第3.6款外,甲方根据2.5条规定的行权时间,享有其所持激励股权份额的资产收益权。
3.4 甲方自收到内部员工持股凭证之日起,如果其次年的考核分数在 分以上,根据股权激励委员会的最后确认,该员工可以获得当年员工股权激励资格。
3.5 自收到内部员工持股凭证之日起,若甲方对公司有重大突出贡献,或经公司决定给甲方升职,经股权激励委员会确认后可以由股权激励委员会将甲方的股权激励的资格等级调整到更高的等级,享有该等级的份额。
3.6 如公司成功上市,则甲方所持之激励股权份额可按其在上市完成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获得公司股票,并享有公司股东的一切权利;若上市交易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依照该规定。
3.7 在乙方进行重组或资本运作的情况下,甲方获得的激励股权份额之相应收益仍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
3.8 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主张超出本协议规定的股东权益。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