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纪要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理解-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39天前
|
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两会纪要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理解-西安律师
两会纪要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理解-西安律师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 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 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 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 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
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 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 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