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纪要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理解-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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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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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182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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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会纪要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理解-西安律师	
	
	
		
			 	 		 			 				
 					两会纪要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的理解-西安律师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 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 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 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 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  			
 			 				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 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  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