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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39天前 | 2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西安律师


  第八条 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围

  第十条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公民因经济困难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

  (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第十一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受援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包括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移送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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