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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知道的《民法典》新规-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80天前 | 20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你必须知道的《民法典》新规-西安律师


4.“AI”换脸换声或侵犯肖像权

P图、换脸、换声音,这在当下热传的表情包和短视频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5.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怎么办?

关不掉的强制弹窗广告、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被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些让人不胜其烦的“小事情”可能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6.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吗?

性骚扰在职场中并不鲜见,这类话题也极易引发社会讨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7.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新闻已是屡见不鲜。

对于如何解决这类矛盾,民法典继承编给出了方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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