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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55天前 | 11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法典的72个变化-西安律师

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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