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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50天前 | 330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重新计算;继续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不再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五)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逮捕。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逮捕被告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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