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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51天前 | 3307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第三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第二百三十九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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