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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51天前 | 330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三百八十九条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三百九十条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三)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八)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正确;

  (九)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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