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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749天前 | 330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律师咨询免费


  第四十一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对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五条 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帮助申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通知值班律师。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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