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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模版-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505天前 | 21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模版-西安律师

(二)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等。
(三)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等。
(四)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
(五)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本合同范本是由陕西****国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起草,使用中有问题可咨询许***律师139******)
二、保密约定
第三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作品、知识性文档、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目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六条 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三、竞业限制
第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关系;“其他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他人开业或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等情形。
第八条  乙方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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