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
4.2.2 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第五条 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5.1 承运方的权利
5.1.1 向托运方收取运费。
5.1.2 对于超过合同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予以提存。
5.2 承运方的义务
5.2.1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
5.2.2 按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运输并负责托运货物的安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托运方的违约责任
6.1.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元。
6.1.2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包装,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受损,托运方应承担污染、腐蚀、受损部分的赔偿责任。
6.1.3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每逾期一日向承运方支付运费 ‰的违约金。
6.2 承运方的违约责任
6.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运输货物,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元。
6.2.2 未将货物运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元。
6.2.3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向托运方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
6.2.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