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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合同书-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18天前 | 55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管理合同书-西安律师

  16.4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6.4.1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公司交付乙方托管经营;

  16.4.2 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足额支付托管费用。

  16.5 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2 甲方逾期未将公司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3 甲方逾期未支付托管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4 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目标的,应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5 乙方逾期未将公司移交甲方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6 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疫情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1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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