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2 甲方逾期未将公司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3 甲方逾期未支付托管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4 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目标的,应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5 乙方逾期未将公司移交甲方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6 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疫情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1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19.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第 方式解决:
19.1.1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