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保全的申请人提起诉讼,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十、能否单独对诉讼费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十一、对于诉讼费用有异议的,应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十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十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十四、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情形有哪些?
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十五、如何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十六、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胜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