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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2021最新超全的离婚50个问答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53天前 | 2933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律师-2021最新超全的离婚50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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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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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

48

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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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50

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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