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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53天前 | 35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



  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



  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


第五章 抚恤优待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


  第四十六条 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



  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 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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