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建议对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顶替罪,以区别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替考罪。
“刑法中一直缺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断触动公众的神经,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还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一些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发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等。“这种现象都与冒用盗用他人身份有直接关系。”
他表示,总是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恐怕不是长久之计,建议视情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维护公平 建议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不力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根据不足有关。因之,建议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
他进一步指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事件。对该罪的处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如此既可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成立,可从根本上解决该类假冒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对此表示附议。她指出,中国教育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山东发生的顶替事件不是小事,也对制度的信誉带来冲击。“可以从立法的角度,人大对重大社会问题做一个呼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