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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_全文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96天前 | 300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_全文西安律师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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