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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
来源:北大法宝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408天前 | 68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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