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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来源:度小法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57天前 | 18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特别事项的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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