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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39天前 | 6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西安律师

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西安律师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上述答复对行政非诉执行中变更被执行人做了规定。根据上述答复精神,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的实际情况,对确需变更申请人为其他主体的,可参照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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