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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239天前 | 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西安律师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西安律师


答:《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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