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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891天前 | 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西安律师

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交付特定资料,但未明确该资料具体包含的内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交付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应如何执行-西安律师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1条规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内容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又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机构应当书面征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部门的意见,由审判部门作出书面答复或裁定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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