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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七、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