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8. 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的;
(2)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
(4)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49.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区分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认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者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款、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