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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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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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10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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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决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印发通知,授权各地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的工作,请介绍一下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答:2019年9月2日,我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通知》印发后,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部署,稳妥推进。各地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范围、试点案件类型、赔偿计算标准方面采用了不同做法。根据我们2021年上半年统计的情况,根据试点地区范围划分,有全辖区开展试点和辖区内部分地区开展试点两种做法;根据试点案件类型划分,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开展试点工作,有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部分类型案件中开展试点工作;在赔偿标准方面,主要有采用城镇居民标准和全体居民标准两种做法,也有部分省市进行了探索,采用了其他标准。其中,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试点工作中采用了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的做法。
试点工作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较好。由于赔偿标准统一,许多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化解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比如,2019年河北省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同比下降了21.26%。案件审理难度降低,案件审理时间缩短,上诉率下降,同时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应当说,两年多的试点工作,为司法解释修改和法律适用的进一步统一,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问:请谈一下此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第一,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