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可以从轻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立功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呢?今天,律师咨询免费网西安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用。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果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是立功,对于自首和立功,需要严格进行区分,遵守法律规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咨询网可以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欢迎您联系律师咨询免费网刘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