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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是如何规定休假天数-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0-13 | 7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休假是如何规定休假天数-西安律师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由单位统筹安排,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