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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权利 (一)订立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
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 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 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 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 包给几个承包人。”《合同法》第276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 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
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