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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受伤-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2-06 | 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工外出期间受伤-西安律师

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 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 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 期间”和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是不同的。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是指《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 间”,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内,而“因工外出期间”则发生在工作场所 和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 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因此,“因工外出期间”可以从 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为了更好地 明确“因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形,本条第一款列举了三种情形:(一)职工受用 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 的其他外出期闾。此为兜底条款。

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 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这里所规定的“工作原因”,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 “因工外出期间”较之一般工作时间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这些风险由职工 承担不甚公平;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于工作原 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 其他形式的伤害。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而形成的伤害,也包括开展工作过程 中所发生的伤害,如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 素产生的伤害等。因此,这里的“工作原因”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只要不属 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 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于工作 原因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