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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3-06 | 6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西安律师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该案的诉争商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案外人猫鼬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等。后该商标于201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于2017年9月13日转让给本案原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者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其对该小说作品享有的在先权益,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是同名小说、电影、电视剧、游戏的名称,小说作者不能独占该作品名称的在先权益,且其关联公司已获得对该小说作品的网络剧、游戏等周边产品的开发权,在同名游戏上使用这个商标,不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本案中,法院查明,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图书已由不同出版社多次出版,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了多种外文版本,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为小说作品名称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同时,我们看到这个诉争商标标识是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并且,在商业实践中,利用小说作品名称进行商业衍生商品或服务开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作者也曾将该小说作品的改编权、表演权、摄制权、游戏改编权授权给原告的关联公司。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目前商业环境下小说衍生品的覆盖范围及上述原告关联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关联密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经过小说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影响相关公众对其核定使用商品来源的认知。
对于原告主张小说作者不能独占该作品名称的在先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对于“在先权利”是否存在,它的起算时间应截止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根据前面介绍的本案事实,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小说作品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出版、发行,而原告所主张的影视剧、游戏的开发等均发生于商标申请日之后。且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案外人,与原告的关联公司后续取得的相关权利无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