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又有新消息了,深圳将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此救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对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将加以严惩。近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也将于近期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破冰该制度将激发商事主体创新创业热情”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出意见建议。2019年、2020年深圳市两会上,也均有人大代表建议将该制度纳入人大立法计划。
今年3月20日,我们就此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获得‘深圳经济特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具有积极意义,表示支持’的回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任彤说,建立这一制度既是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也是深圳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但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使这部分商事主体在遭遇市场风险时无法获得平等的破产保护,建立这一制度可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任彤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
债务人诚实守信才能在陷入债务危机时获保护
“当下,个人不论是参与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都可能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实中,这种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从而引发更多矛盾的情况。因此,个人破产立法将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任彤说。
任彤表示,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本质属性。此次立法也希望树立这一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和个人在市场退出机制和承担责任方式上的不同,在很多企业融资时,债权方往往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作抵押,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到个人。“这违背了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了生存的空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也将倒逼金融机构建立科学的金融信贷制度,通过财产担保和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任彤说。
此外,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法院生效裁判的实施,这类案件有很多是事实上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程序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无法终结案件,导致这类执行案件久拖不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完善执行退出机制,使“执行不能”案件予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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