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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章 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第三章 任务和权限
第十五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履职尽责,坚决完成任务。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报下列情报信息: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由法律另行规定。Lawyer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