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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多人提出的异议问题-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10 | 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多人提出的异议问题-西安律师

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多人提出的异议问题-西安律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在执行程序中,从多数案件情况看,异议人所提异议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审查判断的结果未必一致,难以归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确定的同一类案件。即便符合相关条件,问题也较为复杂。因此,执行程序中不宜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处理相关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