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律师咨询免费网!

律师咨询免费网

仰法律,忠于客户

刘律师电话:157-2191-7767


来访请电话预约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应采取何种处置方式-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2-10 | 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应采取何种处置方式-西安律师

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应采取何种处置方式-西安律师


答:因股票价格公开并实时变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前,不需要另行评估。证券法对股票交易的方式、场所已有明确规定,法院处置股票可以不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执行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行处置,执行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控制相应价款;二是指令证券公司限期抛售(强制平仓),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控制相应价款;三是指令证券公司按照当日收盘价直接抵偿给债权人,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四是对申请执行人的股票账户先行冻结后,将股票划至该账户,指令证券公司在执行法院监督下限期抛售,并由法院控制相应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