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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六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房屋买卖涉及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西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