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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40天前 | 21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西安律师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 章程的形式


章程属于要式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当经过公司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重要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修订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2. 章程的制定主体与程序


章程作为公司设立时必备的法律文件,其制定主体和程序会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与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存在差异,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在章程的制定方面也有所不同,以下将分别介绍。


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其公司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其唯一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具有特殊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其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因此反映公司全体发起人的意志,此点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要求比较相似。


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而言,其章程经发起人制定后,必须召开创立大会,以讨论、审议公司章程。只有经过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召开的创立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司章程才能作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最终文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因此,该章程反映的是公司设立阶段的大部分股东的意志。


③ 章程的修改


《公司法》规定,只有公司的权力机构才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修改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通常而言,修改章程的程序为:


第一,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章程的施行情况比较了解,故实践中一般是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通知股东修改公司章程提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


第三,股东(大)会表决。由于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活动的根本规则,而且还可能涉及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章程修改必须由公司权力机构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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