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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协议起草要点以及常规性风险识别-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6天前 | 26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密协议起草要点以及常规性风险识别

保密协议是一家公司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对于降低泄密可能性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业秘密泄露后的事后维权也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保密条款多加关注。在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时,除了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司外,很少有公司会对保密条款进行特别约定,而多是套用格式模板

西安律师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体现自己的专业性,在保密条款、保密协议起草以及常规性风险识别上始终保持敏锐的职业素养。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时间
1.对内签订保密协议这种对内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多见于公司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中,主要是为了防止该自然人成为公司雇员后泄露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商业秘密。
2.对外签订保密协议现在很多公司为了保证后期合作的顺利进行或者表示出自己对于合作的真诚,会在双方交易洽谈初期便签订一个初步的合作框架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在这个阶段建议交易双方为规避商业秘密风险,签订一份保密协议。
潜在交易洽谈初期签订保密协议,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也有利于后期合作的谈判,因为商业秘密相关条款的起草会透露出潜在交易的更多信息,方便交易双方对是否要正式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双方合作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保密协议的类型
保密协议分为单边保密协议和双边保密协议两种类型。
1.单边保密协议涉及到预期只有披露方向接收方单向披露信息,接收方对披露方负有单边保密义务。
2.双边保密协议涉及双方预期彼此披露的信息,双方都希望避免进一步披露信息。当企业正在考虑某种合资或合并时,这种类型的保密协议是比较常见的。
建议:因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以及“公平、平衡“的考量,推荐使用双方保密协议。但是实务中可以在客户需要时同时准备两种类型的保密协议,并根据客户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多少而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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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信息的“定义”条款
1.有利于披露方的起草要点:(a)保密信息定义条款采用的措辞宽泛、笼统、涵盖所有保密信息;(b)要求披露方采取信息管理措施(如加印保密标识、书面申明为保密信息);(c)包含兜底定义条款。
2.有利于接收方的起草要点:(a)明确且缩限地定义保密信息的范围;(b)明确约定超出a项界定范围的保密信息非保护对象;(c)要求披露方履行繁琐、详尽的保密信息管理措施的才属保密范畴。
除此之外,关于保密信息的“定义”条款,还要关注变化。不同的公司和同一公司的不同时期,其保密信息的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会随着主体的不同或主体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应及时修改修改保密协议内容,修改保密信息的“定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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