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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协议起草要点以及常规性风险识别-西安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45天前 | 26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密协议起草要点以及常规性风险识别

保密协议是一家公司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对于降低泄密可能性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商业秘密泄露后的事后维权也有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保密条款多加关注。在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时,除了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司外,很少有公司会对保密条款进行特别约定,而多是套用格式模板

西安律师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体现自己的专业性,在保密条款、保密协议起草以及常规性风险识别上始终保持敏锐的职业素养。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时间
1.对内签订保密协议这种对内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多见于公司与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中,主要是为了防止该自然人成为公司雇员后泄露其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商业秘密。
2.对外签订保密协议现在很多公司为了保证后期合作的顺利进行或者表示出自己对于合作的真诚,会在双方交易洽谈初期便签订一个初步的合作框架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从律师的角度出发,在这个阶段建议交易双方为规避商业秘密风险,签订一份保密协议。
潜在交易洽谈初期签订保密协议,不仅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也有利于后期合作的谈判,因为商业秘密相关条款的起草会透露出潜在交易的更多信息,方便交易双方对是否要正式建立合作关系以及双方合作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保密协议的类型
保密协议分为单边保密协议和双边保密协议两种类型。
1.单边保密协议涉及到预期只有披露方向接收方单向披露信息,接收方对披露方负有单边保密义务。
2.双边保密协议涉及双方预期彼此披露的信息,双方都希望避免进一步披露信息。当企业正在考虑某种合资或合并时,这种类型的保密协议是比较常见的。
建议:因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以及“公平、平衡“的考量,推荐使用双方保密协议。但是实务中可以在客户需要时同时准备两种类型的保密协议,并根据客户须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多少而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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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信息的“定义”条款
1.有利于披露方的起草要点:(a)保密信息定义条款采用的措辞宽泛、笼统、涵盖所有保密信息;(b)要求披露方采取信息管理措施(如加印保密标识、书面申明为保密信息);(c)包含兜底定义条款。
2.有利于接收方的起草要点:(a)明确且缩限地定义保密信息的范围;(b)明确约定超出a项界定范围的保密信息非保护对象;(c)要求披露方履行繁琐、详尽的保密信息管理措施的才属保密范畴。
除此之外,关于保密信息的“定义”条款,还要关注变化。不同的公司和同一公司的不同时期,其保密信息的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会随着主体的不同或主体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应及时修改修改保密协议内容,修改保密信息的“定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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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密信息“除外”条款
法院倾向于认为:因被申请人(接收方)更便于证明申请人(披露方)主张其“抄袭”或“不当使用”的涉案信息属于公知信息等除外情形,应承担举证责任。
1.有利于披露方的起草要点:(a)约定举证责任由接收方承担,且约定具体举证标准(b)约定接收方必须提供书面证据证明除外情形(c)针对“信息的接收方已合法知晓而对其无保密义务”的除外情形,披露方可以要求接收方罗列其在合同签订前已合法知晓的技术发明、商业秘密等信息作为保密协议的附件。
2.有利于接收方的起草要点:详尽约定除外条款。

五、信息披露机制条款
就信息交付时间、交付地址及接收负责人等披露机制进行明确约定

六、“接收方保密义务”条款
1. “限定使用”条款:(a)披露方:采取缩限且明确的措辞(b)接收方:采用较为宽泛的措辞。
2. 对披露方有利的保密义务条款的起草要点:(a)限制可获取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b)约定接收方披露信息前必须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c)确定使用保密信息时应采取的保密措施;(d)约定保密措施应达到的保密程度;(e)约定接收方就其代表及关联方的保密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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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条款
有利于披露方的起草要点:(a)不担保条款:即披露方对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不作担保;(b)明确约定:保密协议不视为披露方对接收方授予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知识产权许可;(c)明确约定:保密协议的签署不视为合同双方成立合伙或搭建合作关系的承诺;(d) 知识产权所有权不因保密协议的签订而改变;(e)在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保密协议就职务作品的归属进行约定

八、“保密期限”条款
通常披露方要求保密义务的期限长于保密协议期限。
1.披露方起草注意要点:(a)根据保密信息的商业价值酌情考虑保密期限合理期间。(b)保密期限不是越长越好,保密信息的商业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小或消失,变成公知信息而成为接收方抗辩的理由。(c)核对保密协议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是否准确,避免合同生效日期晚于保密信息的交付时间的低级错误。
2.接收方起草注意要点:(a)坚持要求约定一个明确的保密期限。(b)考虑保密期限的长短是否合理,保密信息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间(c)约定保密信息披露期间,即:保密信息应于约定期间披露,超过约定期间披露的信息,除非披露方书面声明外,不视为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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