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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茶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3天前 | 843 次浏览 | 分享到:
蔡晓在一家奶茶店工作。近年来,他掌握了各种奶茶的生产技术。他能以一两元的价格生产一杯十多元甚至二十多元的奶茶。他还通过存钱存了10多万元。最近,他开了一家商店,想开一家茶馆。考虑到加入别人的品牌需要很多特许经营费,他决定自己开一家,但担心自己开的茶叶店没有声誉,会影响自己的生意,所以他决定使用“李察”公司的品牌。就在一切准备就绪的时候,制作公司招牌的广告公司打来电话,说未经允许,公司不能制作这个商店招牌。着急的蔡晓立即来到律师咨询免费网咨询西安律师,
西安律师认为应立即停止侵犯公司的品牌。根据调查,该公司在奶茶产品、茶及茶饮料、茶馆和移动餐饮服务中注册了“李察”三个商标,该品牌在消费者中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意识。如果一家热卖奶茶公司发现有一家假冒的奶茶店,它将诉诸法律,不管相似性如何。
目前,蔡晓注册的茶店与知名茶叶公司的标识非常相似,容易引起公众的混淆。
第《商标法》号法律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确定商品来源的行为。蔡晓打算在奶茶的店面、饮料杯和包装袋上印刷他人注册的商标,这是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律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蔡晓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因此,有必要赔偿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律师咨询免费网由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团队成立,提供西安法律咨询,西安离婚律师,西安刑事律师,西安法律顾问。
蔡晓在商店招牌、宣传招牌和饮料单上使用他人商标,在饮料杯和包装袋上使用他人商标,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公众会把他的商品和服务与品牌的提供者混淆。如果对方一旦起诉,法院将根据侵权性质、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维权所需费用等因素判定损失,并要求其停止侵犯其他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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