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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13种情况可以处刑事责任
来源:广东高院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41天前 | 2155 次浏览 | 分享到:
13种情况: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保证人和其他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但情节严重拒不执行”的情形:
(a)被执行人隐瞒、转移、故意损坏或转移财产而不给予赔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从而使判决或裁决不可执行;
(二)保证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转移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协助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阻挠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拒报或者谎报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指令,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后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或者毁灭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律师咨询免费网由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团队成立,提供西安法律咨询,西安离婚律师,西安刑事律师,西安法律顾问。
(七)拒绝交付法律文件规定的财物和票证,或者拒绝迁出房屋或者收回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手段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人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事、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侮辱、围攻、拘禁或者殴打执行人,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
(十)损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车辆及其他执行工具、执行人衣物和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执行人、保证人隐匿、转移或者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由自然人控制在2万元以上,单位控制在20万元以上;如果物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控制在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
根据《规范指引》,如果有证据表明有义务执行的人涉嫌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法院将把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规范指引》还明确指出,在侦查、审查和起诉阶段,以及一审判决之前,如果被告履行了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撤销案件、免予起诉或从轻处罚。拒不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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