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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程案件审判期限-西安刑事律师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336天前 | 7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刑事一审程案件审判期限-西安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人民检察院起诉状副本的期限为十日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时间和地点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3项应在开庭前三天举行。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时,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三日前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事先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在开庭三日前举行。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告,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变更管辖后的审判期间,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当庭宣判的,向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送达判决书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自判决后第二天起五日内。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的补充侦查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6条应在法庭休庭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即一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受理案件后。
西安刑事律师-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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