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刑事案件
1、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刑事案件和刑事复核案件;
2、辖区内各中院移送的上诉案件;
3、已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向本院申诉的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5、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
1、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辖区内各中院移送的上诉案件;
3、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仍坚持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三)行政案件
1、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辖区内各中级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
3、对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四)执行案件
1、省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有履行内容,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交办执行的案件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督促执行、申请复议、提起异议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