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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院登记立案-西安律师事务所
来源: | 作者:西安律师 | 发布时间: 1694天前 | 2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2.对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起诉、自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违法滥诉制裁

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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