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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廉政监督卡
为了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八条纪律”实行法官办案廉政监督,请诉讼当事人及代理人对办理案件的法官有下列违纪违法事实或秉公执法的好人好事,如实填写,但不得诬告,在案件审结一个月内,请将此卡送法院纪检监察室。
|  					   					 举报人  |  				 					   					 
  |  				 					   					 举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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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举报人  |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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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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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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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回避。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以其他方式泄露案件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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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分工负责、借房,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损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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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毁损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诉讼笔录。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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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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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参加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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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的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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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严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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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Team